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53940/2019-12094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19-04-03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19-04-0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挂大厂回族自治县水务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动全县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组,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负责县委、县政府三农工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制定,统筹督导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保留大厂回族自治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副科级干部兼任。

第五条  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县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体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棉、油、菜、水果、肉、蛋、奶、蜜、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

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执行落实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

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水利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协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指导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县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水利科技工作。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七)完成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对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各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转变职能

(一)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和高效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加强涉农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国家和省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将原县林业园艺局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印发文件的审核把关,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绩效评价。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二)美丽乡村办。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负责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制定,统筹督导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美丽乡村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督导落实。承担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文明、休闲农业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民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三)农经股。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织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股。协调推进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龙头企业安全生产。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协调京津冀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及项目建议。负责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承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开发重大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工作。负责双创双服相关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落实,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县域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量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统一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库、河流水量调度管理和生态补水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引江,当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计划。

(六)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并执行有关制度,对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县内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闻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全县大中型及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市、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县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等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水库、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坝顶兼做公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大中型灌排工程发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安全监管。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配合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县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受水区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和水库的防御洪水抗御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台风防御期间全县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七)特色产业股。起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棉花等特色产业发展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布局、效益提高以及产品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蔬菜和水果等特色农产品产销衔接。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牵头筹办相关农产品交易会。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国际市场信息分析。指导农业利用外资和重大农业技术装备、人才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八)科教种植股。起草农业农村科技教育及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行业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承担统筹协调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全省沼气生物质能转化的开发利用。指导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起草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全县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和产业发展。承担节水农业和防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肥料、农作物种子、种苗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县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九)畜牧发展股。起草全县畜牧和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组织畜牧生产运行情况调度,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预警。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拟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殖证制度建设、水产健康养殖、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管和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水产苗种生产和引进的监督管理及生物安全评价。组织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组织协调涉渔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偿工作,负责渔业统计监测及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和限额捕捞制度,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涉外渔业管理。

(十)动物防疫管理股。起草全县兽医事业、动物卫生、畜禽屠宰业、兽药业、兽医器械和饲料饲草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县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兽医实验室管理。负责全县兽医、动物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兽药、兽医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屠宰、兽药、伺料和伺料添加剂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安委办工作部署,确保省市县各项工作部署传达到企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农机股。起草农业机械化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河长办考核督查股。负责文电、会务等河长办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及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河长制年度考核奖惩组织河长制宣传工作等。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督办事项进行督察,制定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和问题的督促整改负责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编制69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工勤编制1名,锁定事业编制50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9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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